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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99-201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是一款适用范围广的建筑规范,对于中小学建筑设计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旨在打造健康、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有需要的朋友欢迎来下载!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最新版介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在《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其中,第4.1.2、4.1.8、6.2.24、8.1.5、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同时废止。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pdf版总则
1.0.1为使中小学校建设满足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建筑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
1.0.3中小学校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2.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3.校园本质安全,师生在学校内全过程安全。校园具备国家规定的防灾避难能力;
4.坚持以人为本、精心设计、科技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满足保护环境、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基本方针;并应满足有利于节约建设投资,降低运行成本的原则。
1.0.4中小学校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将适用范围扩展为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不适用于中等师范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设;
2、适应教育部自2007年底起陆续颁布的小学、初中、高中全部课程的新课程标准,对学校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3、在相关章节中增加了安全保障方面的规定;
4、修改和补充了采用低投入、高效率而且成熟的新技术;
5、增加了“术语”和“基本规定”,取消了《原规范》的“附录一名词解释”。
使用说明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总结经验,积累资料,意见及有关资料请函寄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邮编:10004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参与单位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成都木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青少年卫生研究所、江苏省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翰林(福建)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省高教建筑规划设计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高等教育建筑设计研究院、湖北省教育建筑设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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