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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144-2010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是专为老人制定的建筑规范,对于老年养护院的设计、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要求,旨在建设安全可靠的工程,使得老有所养。有需要的朋友欢迎来下载!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最新版本介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老年养护机构建设的经验教训。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补充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本建设标准所指老年养护院是指为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应充分体现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料机构的特色,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 应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 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强调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使用注意事项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10072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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