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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j005-2011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是一款起着重要作用的建筑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给水排水、电气等等,附有附录以及详细的条文说明,帮助读者更快地进行了解。有需要的朋友欢迎来下载!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最新版本介绍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教学等单位对行业标准《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 10-95(以下简称原标准)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2011总则
1.0.1 为满足战时医疗救护工作需要,确保战时防护安全,使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等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医疗工程)设计。
1.0.3 人防医疗工程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设计中应采取相应措施,使人防医疗工程建设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人防医疗工程按其规模和任务划分为三等,并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等人防医疗工程(即中心医院)战时主要承担对伤员的早期治疗和部分专科治疗。
2 二等人防医疗工程(即急救医院)战时主要承担对伤员的早期治疗。
3 三等人防医疗工程(即救护站)战时主要承担对伤员的紧急救治。
1.0.5 人防医疗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修订的内容
一、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年)在工程规模、各专业(通风、给排水、电气、防化)要求及平战转换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二、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 50225-200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进一步完善了人防医疗工程的战时防护设计要求;
三、按照优先采用新医疗技术和新医疗设备的原则进行了修订;
四、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的要求,对本标准的构成、层次以及条文内容等进行了修订。
使用注意事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1.5、3.2.1、3.8.3、4.2.1、5.2.3、6.2.5、6.3.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相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2号楼;邮编:100048),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参与单位说明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卫生勤务学系、上海市地下空间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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